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招生的精神,确保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全称:商丘学院 国标代码:14003
第四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北海东路66号
第五条 商丘学院应用科技学院 国标代码:14003
办学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新区第五大街北段66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商丘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有关领导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同时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及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申报招生专业。具体专升本招生计划按照上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各专业投档考生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志愿顺序进行录取;退役大学生士兵免文化课考试,依据联合考查组报送的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遵循考生志愿顺序进行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英语、专业综合科目成绩排序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实行征集志愿录取。具体录取原则执行河南省招生管理部门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实施外语教学统一用英语;考生身体状况要求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本校公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学校官网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凭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普通专升本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取得专科毕业证的,取消专升本入学资格。新生报到后,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验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 3 个月内,学校将对其录取资格、前置学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升本文史类专业15000元/年,专升本理工类专业16000元/年,专升本艺术类专业18000元/年;商丘学院住宿标准为:6人间1500元/生/年,8人间1400元/生/年; 商丘学院应用科技学院住宿标准为: 6人间1500元/生/年,8人间1400元/生/年。
第六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凡具有商丘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专升本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颁发商丘学院毕业证书,毕业类别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容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382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专业对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商丘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4300元/生/年、3300元/生/年、2300元/生/年三个档次。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高校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额度最高为12000元/生。
第十九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
第二十条 学校还设置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措施,其中校内奖学金共三个档次,标准为1500元/生/年,800元/生/年,400元/生/年,单项奖学金200元-2000元/生/年(视情况不同奖励不同);并且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河南省普通专升本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商丘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0371-609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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