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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南专升本法理学主观题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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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词解释

  1.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2.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法律规则三要素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3.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4.法律体系(2014 年 66 题)

  法的体系,也称“法律体系”,或“部门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5.法系

  法系是指西方法学家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做的分类。

  6.法律部门

  法的部门,又称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体系。

  7.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事实(2015 年 66 题)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又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9.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又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指由于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与人的行为无关;社会事件虽与人的行为有关,但该行为的出现对于特定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不能控制的。

  10.法的制定(立法、法的创制)(2017 年 68 题)

  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种专门性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11.法的执行(执法)【单选】

  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执法,即行政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12.法的适用(司法)【单选】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3.法的继承

  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 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14.法的移植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采纳和同化同时代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本国或本地区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其法律缺陷的现象。

  简答

  1.简述法的本质。【单选】

  (1)正式性 法的正式是指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

  确定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是法律最本质的属性)

  1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3法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可以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种要求或愿望。

  物质制约性(社会性)

  1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3立法者是在表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

  2.简述法的基本特征。(2016 年 71 题)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国家意志性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普遍性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

  (5)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最核心的内容和要素。

  (6)可诉性即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

  讼来寻求救济。

  (7)程序性,法是有严格规定程序的社会规范。

  3.简述法的规范作用。(2017 年 73 题)

  (1)法的规范作用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手段和方式,即法作为行为规则,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2)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法对人的行为决策提供相关信息的作用,指引自己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或有无法律效力的作用。

  3预测作用: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4教育作用:法律通过其本身的存在和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5强制作用: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违法犯罪行为。

  简述法律规则的概念与特征。(2018 年 71 题)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2)特征

  1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的行为规则。

  2法律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规则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

  4法律规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5法律规则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简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单选】

  (1)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则在逻辑上由哪些要素组成以及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何。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假定条件指对规则适用的时空条件和其他事实状态的预设,它表明规定适用该法律规则的的条件和前提。

  2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行为的部分,即指出人们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其方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要素。分为可为模式、 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 。

  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人们做出符合或违反该规则的行为时所引起的法律制裁或法律保护和奖励。分为肯定(积极)的法律后果和否定(消极) 的法律后果。

  6. 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1)概念

  1法律规则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2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2)联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来源和依据,对法律规则具有宏观指导作用,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能违反法律原则。

  (3)区别

  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后者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前者没有。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它预设了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 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即对于特定案件,某一法律规则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对于特定案件,具有不同内涵甚至存在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同时适用,只不过他们发挥作用的指导作用不同。

  7.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联系与区别。

  (1)概念

  1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 1804 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

  和 1896 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2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共同点

  两者都属于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制度,两者建立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内容相同。

  (3)不同点

  1法律思维方式的不同。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从一般到个别,严格采用三段论;英美法系采用归纳法的推理方式,从个别到一般。

  2法的渊源方面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判例不被认为是法的正式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和制定法并行,同为法的正式渊源。

  3法的分类方面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 国家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的称谓。

  4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同。在诉讼模式上,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即审问式 或纠问式,法官主动讯问当事人;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当事人主义, 法官往往扮演着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律师的作用相对积极。在大陆法系,法官必 须严格运用法律作出裁判,不能改变法律;在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

  5法典编纂方面的不同。大陆法系多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在结构上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法典较少。

  另外,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8简述大陆法系的特点。(2014 年 71 题)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1 分)。

  其特点是:

  (1) 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 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 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 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 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9.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权利义务性。

  10.简述法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2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4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应当按照他人的要求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以满足他人利益的手段,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11.简述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依据。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必须具备的直接的前提条件。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 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根据 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 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客观事 实;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在当事人的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并能引起法 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12.简述法的实施方式。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

  (1)狭义执法,即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 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13.简述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种专门性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 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一项国家职能活动。

  (2)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性活动。

  立法的基本方式为法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认可。

  (4)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5)立法是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6)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14.简述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与司法相比,执法主要有四个特征:

  1执法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2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管理的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15.简述司法的概念与特征。

  (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特征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3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4司法权是终局性权力,裁决具有权威性。司法裁决一且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5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6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司法权的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7司法必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15.简述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

  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3)司法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

  16.简述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法的基本价值:自由、秩序、人权、正义法的一般价值:效率、利益。

  (1)价值位阶原则(价值排序原则) 不同位阶的法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来说,基本价值的位阶高于非基本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害另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要 的程度。如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

  17.简述法的继承和法律移植的不同。

  (1)概念

  1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 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2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采纳和同化同时代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本国或本地区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其法律缺陷的现象。

  (2)区别

  1在时间上的区别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而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的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2在效果上的区别

  法的继承是新法可以批判吸收旧法中的某些积极因素,而法的移植的效果却有好坏之分。

  3在范围上区别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通称外国法。而法律继承只能继承本国旧法的合理因素。

  4在适用前提上的区别

  法的移植以供体和受体之间存在着共同性为前提,而法的继承则以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和继承性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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