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具体包括执掌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被管理者一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3.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其权益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法定授权组织: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在被授权的范国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5.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7.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做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8.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准子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以惩戒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
1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具体行政行为。
1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及时充分地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1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4.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16.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具有事务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它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是行政复议机关。
17.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18.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19.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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