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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商法学(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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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
1. 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吸收方保留,被吸收方解散。
2. 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依照我国《公司法》,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
1. 新设分立,即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分为两个以上的新的企业法人。
2. 派生分立,即原公司继续存在,由其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形成新的法人。

公司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1. 公司自愿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2. 强制解散的原因
(1)法院判决解散。
(2)主管机关决定解散。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3)责令关闭。
(4)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时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

真题:
(2018年单选)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管理人由(   )指定。
A.债权人 B.债务人 C.破产申请人 D.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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