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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专升本法学之侵权责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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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加害行为是任何侵权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具有违法性。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不该作而作,即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该作而不作,确定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是法律所要求的具体义务,如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
(1)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2)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主观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1.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2. 过失,是指行为人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真题:
(2014年简答)简述民法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7条  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8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9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0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抗辦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预测:简述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当理由包括:
(1)依法执行公务;
(2)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3)正当防卫;
(4)紧急避险;
(5)自助行为。
(二)作为抗辩事由的外来原因包括:
(l)不可抗力,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意外事件;
(3)受害人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4)第三人过错,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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