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专升本法学之继承法(一)
- 发布时间:2020-09-30 16: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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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概述
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总则》第124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2. 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二)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仅需要被继承人死亡一个法律事实。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则需要被继承人定立有效的遗嘱与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
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继承权的接受无须继承人有明示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三)继承权的丧失【案例】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是,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簒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常见情形为侵害缺乏劳动能力人的权利,造成其生活困难。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四)继承权的放弃【选择】
1.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2.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5.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6.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7.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8.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1)凡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作为遗产转移给继承人;
(2)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剥夺继承权;
(3)法律保障公民继承权的行使,当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2. 继承权平等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3. 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考点)
(1)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2)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遗嘱生效时确定。
(3)遗产分割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4)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等等。
4.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