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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2023年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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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普通专升本层次(包建档立卡和退役士兵专项计划)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是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经教育部批准,于2013年由原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

  第五条 招生代码:国标10469,专升本招生具体代码以省级官方机构公布为准。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证书颁发: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382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龙子湖北路6号(龙子湖校区);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46号(英才校区);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16号(北林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要求设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专升本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上报当年专升本招生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我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招办领导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投档严格按照我省专升本投档政策执行。专升本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规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我校对进档考生,按照该专业全体上线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按计划录取,排序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英语、专业综合科目成绩排序。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联合考查方案另行在学校官网公布。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和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

  学校2023年收费标准参照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文件执行。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专升本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专升本专业学费:文科类4400元/生·年,理工类5000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暂定:龙子湖校区6人间1000元/生·年;英才校区6人间1000元/生·年,8人间800元/生·年;北林校区6人间600元/生·年。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励与资助

  专升本优秀学生奖励体系: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3、校内专项奖学金。根据项目不同,每生每年2000元-3000元。4、企业奖学金。

  专升本困难学生资助体系:1、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2、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困难生可进行勤工助学。3、国家助学贷款: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学生可自愿选择在所在高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在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学生,贷款额度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据实确定。4、特殊困难学生还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等相关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具体事项按照当年公布为准,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0371-60904200
网站:http://wx.zzqihang.com.cn/
微信群:1800371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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