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促进公平、科学选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经教育部批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与俄罗斯乌拉尔联邦大学合作设立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非独立法人、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负责招生、培养、就业等工作。
第三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36号(龙子湖校区),邮编:450046;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36号(花园校区),邮编:450045。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部标代码10078。学校起源自1951年创建于北京的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水利学校,1954年更名为水利部北京水利学校,1958年北京水力发电学校、北京水力发电函授学院并入,成立北京水利水电学院。1978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1990年迁至河南省郑州市办学,隶属国家水利部管理,2000年划转河南省管理,2013年更名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学校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工、农、经、管、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办学层次以本科、研究生教育为主,办学形式以全日制为主。学校占地面积2335亩,建筑面积95.7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225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近3.5亿元。现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32000人。学校教职工2300人,其中专职教师1600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教师230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680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3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5人,全国及省部级模范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师近32人,省管优秀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23人。
学校设有水利学院、电力学院等23个教学单位,黄河科学研究院、水文化研究中心等98个研究机构,26个省级以上科研实验平台。现有66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包括9个国家级、省级卓越计划建设专业,15个国家级、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7个国家级、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拥有14个省级一级重点学科,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9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个专业硕士学位类别,其中有8个工程硕士领域。
第六条 学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河南省重点支持建设的骨干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是“金砖国家网络大学”中方高校牵头单位。先后获得“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最具就业竞争力示范院校”“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河南省高等教育质量社会满意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50所典型经验高校”和“最具就业竞争力的十佳典范高校”“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典范高校” 和“省级文明标兵”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校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走特色发展之路。工科类专业注重应用型人才培养;经济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结合学校行业特色,注重复合型人才培养;逐步形成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注重内涵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在专业内涵建设、教师教学发展、课程与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学生发展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发展。优化“招生、培养、就业与社会需求”的联动机制,经过多年的人才培养改革和探索,逐步形成“下得去、吃得苦、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人才特色,得到了用人单位和社会的高度认可。建校68年来,为国家水利电力建设事业培养了近20万名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第八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全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校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核备案。学校招生办公室同时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学校在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内编制预留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2019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录取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原则:以投档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原则。(本章程所说“专业”包括具体专业、专业方向或专业大类。大类招生录取考生的专业分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在实行平行志愿、顺序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对于进档考生,一般先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如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按其所报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依照考生投档成绩和身体条件并参考相关单科成绩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确定先后顺序)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已提前确定了拟招生专业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使用办法,并已向社会公布。录取专业的确定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俄语”专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各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俄语的考生;中英、中韩合作办学各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除以上特殊说明的专业外,学校其它专业不对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但因为学校其它专业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小语种方向除外),凡被录取考生应当以英语作为外语必修课程,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退档原则:凡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可考虑予以退档。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占40%、专业课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综合分数,以此综合分数为据,按照“志愿清、专业清”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学校在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信息网及其它官方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各专业学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投档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教育部及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报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备案,2019年学费收费标准暂定为:
本科理工类专业为3700元/生·学年;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俄语、法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数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业工程、物流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为34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为5700元/生·学年;
在河南省内招收的联合办学本科专业为120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为1800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物流管理专业、乌拉尔学院各专业学费学费为18000元/生·学年。
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阶段河南省为20000元/生·学年,升入普通本科后按同等学生标准收取。其他省份收费标准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生宿舍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六人间住宿费按800元/生·学年、四人间住宿费按1000元/生·学年标准收取。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批复为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将取消入学资格及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传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一套以“奖、贷、助、勤、补、减、免”为主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开辟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同时建立“三位一体”大学生健康救助体系。
学校目前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积极进取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海外校友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国防奖学金”“孟瑞鹏奖学金”等;设立有学生勤工助学专项基金,有相对稳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立有临时困难补助救补机制等。
第二十五条 新生(含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考核合格的,颁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自愿申请跨学科修读双学士学位,完成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任务并考核合格,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资格,满足双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批准文件和中外双方合作办学协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各专业,学生修完外方学校要求的学分,符合外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外方合作办学学校学士学位证书。中英、中韩合作办学各专业,学生修完外方学校要求的学分,并到外方高校进行一定时间的学习后,符合外方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外方合作办学学校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纲领性文件,内容未尽事项详见各类具体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36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龙子湖校区)S2号楼411房间
邮编:450046
录取咨询电话:0371-65790702
传 真:0371-65577818
招生网址:http://www5.ncwu.edu.cn/zhaoshengwang/
电子信箱:hbsyzs@ncwu.edu.cn
招生办官方微信:hszsbgs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371-65790233
联系电话: 0371-609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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